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725号
原告:河北广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路北区天源里二期大里路商业4-18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建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广源闸5号三层302、303。
原告河北广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建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河北广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广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