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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建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达州军分区达州医疗所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03执142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建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广源闸5号三层302、3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870022XU。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达州军分区达州医疗所,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西环路511号四川睿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杨柳工业配套园区E-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15676323327。
负责人:肖洪斌。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达州军分区达州医疗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703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中国人民解放军达州军分区达州医疗所应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审计服务费86万元。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中国人民解放军达州军分区达州医疗所因军队调整改革已撤销,其相关债权债务将由达州市政府或者承接的第三方承接(包括北京中建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此笔债权)。该项目已完成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正启动置换移交工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川1703执1425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达州军分区置换移交工作结束后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川
审判员潘炜
审判员*鸿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鲜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