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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建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垫江县黄沙镇人民政府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3民终13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建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广源闸5号三层302、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870022X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垫江县黄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黄沙镇长红路,组织机构代码00867954-8。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克美,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垫江县黄沙镇人民政府职工,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中建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垫江县黄沙镇人民政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1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垫江县黄沙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18日以北京中建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已按一审判决支付5795.02元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对本案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垫江县黄沙镇人民政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北京中建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北京中建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1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垫江县黄沙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1555元,减半收取15777.5元,由垫江县黄沙镇人民政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中建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健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