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万博制漆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91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万博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潜水东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8918985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青年创业大厦A2106、2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0915628U。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合肥万博制漆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853.24元[其中货款276180元,利息15490.67元(以27618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1月2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454.57元(暂计算至2020年1月2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559元,案件执行费416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唐峻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