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91执保899号
申请人:合肥万博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潜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8918985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青年创业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0915628U。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合肥万博制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万博制漆有限公司的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安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