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02执32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万博制漆有限公司,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潜水东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91340100738918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庐岭路康城水云间1号商办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015719。
法定代表人:周先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3、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了查找;4、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5、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郝勇
审判员万斌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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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