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万博制漆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91民初102号

原告:合肥万博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潜水东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89189858。

法定代表人:刘允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俊勇,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田明,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779630525。

法定代表人:徐恰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雨晟,该公司员工。

原告合肥万博制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博公司)与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四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费俊勇、朱田明,被告江西四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雨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江西四建公司立即支付货款314506.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8750.52元(暂自2018年5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8年12月30日,之后顺延计至付清所有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江西四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6日,万博公司与江西四建公司签订一份《供货合同》,约定万博公司向江西四建公司供应万博牌外墙真石漆和底漆;以实收数量结算;交货地点为星光苑小区;结算方式为货到工地付70%,施工结束付货款的95%,余款验收合格付清;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向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后江西四建公司员工朱文斌代表公司与万博公司进行结算,确认江西四建公司共计购买了价值454506.5元的各类货物。江西四建公司己支付货款140000元,尚欠314506.5元未付。现江西四建公司已将所有单据收回,万博公司多次催要款项,江西四建公司均拒绝支付。为此,万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时,万博公司将其诉请的利息损失变更为:以总货款的95%为基数,自2018年5月30日起;以总货款的5%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江西四建公司辩称:对欠款金额无异议。认可《星兴苑外墙真石漆对账单》记载的供货事实,但合同并未约定利息损失与违约金。朱文斌不是公司员工。案涉项目大约于2017年12月底完工,尚未验收完毕。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6日,江西四建公司(订货方、甲方)与万博公司(供货方、乙方)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编号:MM2015122601),约定万博公司为江西四建公司承建的“XX苑小区X#-X#楼及地下室工程”供应万博牌天然真石漆,单价3.1/kg;以实收数量结算,不开发票;当面验收数量、颜色,如对产品质量有疑异,可随机抽样送省有资质检测机构检测;货到工地付70%,施工结束付总货款95%,余款验收合格付清。万博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支付定金10000元,于5月27日支付材料款100000元,于6月11日支付货款30000元。2018年6月1日,朱文斌在万博公司提供的《星兴苑外墙真石漆对账单》上签名,并备注“数量已核,单据已收”。该份对账单记载2016年4月8日至2017年8月25日,共计供货454506.5元,已付款140000元,尚欠货款314506.5元。

上述事实,有万博公司提供的《供货合同》、《星光苑外墙真石漆对账单》、欠条、收据、银行电子回单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江西四建公司认可与万博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又因江西四建公司对万博公司的供货事实以及欠付货款数额均无异议,故万博公司主张江西四建公司支付314506.5元货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损失。案涉合同证实双方对付款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首先约定“货到工地付70%”,虽然万博公司未举证证明每批货物送至工地的具体日期,但截至《星兴苑外墙真石漆对账单》记载的末次供货日即2017年8月25日,江西四建公司仅支付货款140000元,未足额支付70%的货款,故其已构成违约。其次,约定“施工结束付总货款95%”,针对该付款节点,江西四建公司于庭审时陈述“案涉项目大约于2017年12月底完工”,现万博公司仅主张自其出具对账单(即2018年5月30日)之日起算应付货款的利息损失,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故本院确定以291781.18元(454506.5元×95%-1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0日起算利息损失。最后,约定“余款验收合格付清”,江西四建公司仅辩称案涉项目尚未验收完毕,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应视案涉项目已验收合格。又因江西四建公司自2016年6月起未再支付货款,故万博公司诉请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3日起算余款部分的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另,万博公司主张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作为计息标准,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故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万博制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4506.5元及利息损失(以291781.18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0日;以22725.3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起,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9元,减半收取为3075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5245元,由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