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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万博制漆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万博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潜水东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89189858。

法定代表人:刘允超,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执行合肥万博制漆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2782.5元[其中支付货款89256.5元、损失费7131元,违约金4974元(以96387.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2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5月18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42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 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程 永

书 记 员  吴英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