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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潭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市科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5民初17999号之一
原告:上海潭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科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束义成,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潭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科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潭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潭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潭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0元,撤诉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上海潭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华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