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创科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5290号
原告: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51号高分子材料产业创新园A座2204室(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26512288X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创科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先创区**大道与古侯路交叉口东北角综合办公室316-3(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UPWAR8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经济开发湖光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南区)B座17楼(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N8DE1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创科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创科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创科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创科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 方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