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洲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萍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3966号
原告:上海萍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菖梧村6512号-6。
法定代表人:汪光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传金,河南誉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与水阳江路交口向东100米克拉公寓606室。
法定代表人:刘爱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九洲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湖光路创新产业基地B座8层。
法定代表人:刘义富,董事长。
原告上海萍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九洲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1月11日,原告以重复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萍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萍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丽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芬
书 记 员 董美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