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洲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金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九洲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22执203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西泉镇盘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073913302C。
法定代表人:刘义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九洲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湖光路创新产业基地B座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08422359。
法定代表人:刘义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洲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0422民初4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九洲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徽金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7261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须知。
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在线下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及被执行人下落等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经查,被执行人九洲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已冻结公司基本账户,查询到车辆登记信息,因车辆年代久远且下落不明,申请人未要求处置;查询到有房产登记信息,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查询房产均设定有最高额抵押且房屋平方过大,暂不要求处置;2022年8月29日与被执行人公司电话沟通,号码错误,暂时无法联系。
为从信用上惩戒被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对被执行人九洲基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公司法人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九洲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经合议庭讨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淑美
审判员  尹本毅
审判员  王泽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