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323执2675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300568965753E,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北侧龙湖超市一层(含夹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九洲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湖光路创新产业基地B座8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蚌埠市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九洲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1323民初543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蚌埠市永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对外股权投资、无车辆信息、无证券数据、无公司注册信息;3、本院委托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4、本院已对本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 竞
执行员 ***
执行员 陈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舒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