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1182执192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柳湾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WBCB]80。
被执行人:九洲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湖光路创新产业基地B座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08422359。
本院在申请人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洲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1182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开展执行工作。
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九洲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情况;并到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九洲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情况,九洲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经抵押和轮候查封,暂时不宜处置。本院查封九洲基业公司名下车辆但上述车辆我院没有实际控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九洲基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