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与马鞍山市宇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04民初3734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马鞍山市宇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发区济美路3号门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32811476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熊宏斌诉被告马鞍山市宇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熊宏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860元,减半收取计2,930元,由***负担。
审判员*文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开海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