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03执19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琼,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君俊,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宇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酝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启虎,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人××与被××人马鞍山市宇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宇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503执19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传文
审判员 鲍 军
审判员 先尊富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