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民初4079号
原告:***,女,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告:宇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马鞍山市宇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济美路**门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328114765U。
法定代表人:周酝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又名王辉),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原告***与被告宇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运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徐瑞雯
书记员陶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