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宇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2民初2012号 原告:**,男,1990年8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宇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美路3#门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328114765U。 法定代表人:周酝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宇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即2021年6月1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