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2民初2012号
原告:**,男,1990年8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宇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美路3#门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328114765U。
法定代表人:周酝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宇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即2021年6月1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