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丰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滁州安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全椒舜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4民初236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滁州安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工业园杭州南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97057025B。
法定代表人:封国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全椒舜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站东路与儒林南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05849510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安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全椒舜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理原告滁州安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全椒舜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倪高武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