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丰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丰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神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02民初2799号
原告:安丰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工业园杭州南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97057025B。
法定代表人:封国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云,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神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安丰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神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安丰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丰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丰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0元,经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丰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阳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