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辽0203行初80号
原告大连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大郑村。
法定代表人潘晓真,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魏柯、朱涵铂,上海市协力(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曲寿巍,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世儒,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黄炎,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邮寄行政诉讼起诉状,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6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被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大连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柯、朱涵铂,被告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代理人韩世儒、黄炎到庭参加了诉讼。2020年10月28日,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威岩
人民陪审员  杨新国
人民陪审员  封 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艾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