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恒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11民初1615号
原告:大连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真,系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被告之配偶。
原告大连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成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