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铭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民终3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原审被告:山东铭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二十路626号怡心苑1号楼115。
法定代表人:王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山东铭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1602民初4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61元,减半收取108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琦
审判员 王 杰
审判员 邵佳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