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力亿鑫电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通力亿鑫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791民初3085号
原告:北京通力亿鑫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政府大街9号政府办公楼106室-24。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人事行政经理,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销售部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漷县。
被告:***,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原告北京通力亿鑫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通力亿鑫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清洁已向原告退还4,100元,双方现场清结为由,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通力亿鑫电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通力亿鑫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计73元,由原告北京通力亿鑫电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焦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