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9013号
原告:北京通力亿鑫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政府大街9号政府办公楼106室-2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通力唯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人事行政经理。
被告: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8层918。
法定代表人:***。
北京通力亿鑫电梯科技有限公司诉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通力亿鑫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通力亿鑫电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通力亿鑫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