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48813号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原规划局大楼732。
法定代表人:李向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通力亿鑫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政府大街9号政府办公楼106室-24。
法定代表人:丁志洋。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通力亿鑫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被告无法送达,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澜***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贺 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钟 莉
书 记 员 尹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