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民初10306号
原告:***,女,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告: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386174L。
法定代表人:刘健,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国政,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并限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审判员  卢玉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