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2民初3759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386174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用,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肖 峥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谭 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