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1民初7704号
原告:沈阳市环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55号6层5室。
法定代表人:刘宝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福,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港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街192号。
法定代表人:杨金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张晓蕾,辽宁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环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港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英民
人民陪审员 律 丹
人民陪审员 郭 婕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金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