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10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港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街192号。
法定代表人:杨金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蕾,辽宁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辽宁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环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55号6层5室。
法定代表人:刘宝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福,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和平区。
上诉人沈阳港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港联)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环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艺园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1民初7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签订的《顶盛国际一期B1地块园林绿化工程》中,虽约定了总价包死,但根据双方于2019年4月3日签订的《顶盛B1园林苗木工程量确认单》可见,环艺园林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审理中,环艺园林公司提出系沈阳港联原因所致,一审法院在对此未予查明的情况下,对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款项仅以双方主张的工程价款平均值予以认定,存有不当。本案发回后,基于当事人对于合同内及增加的工程量均无异议的事实,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查明实际施工量及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围绕当事人签订施工合同清单约定,对环艺园林公司已完工程量的价款予以认定,重新做出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1民初77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阳港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1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倩
审判员 孙菁蔓
审判员 陈 铮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建东
书记员孙芮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