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0317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沈阳市环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55号6层5室。
法定代表人:刘宝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环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迟海锟
人民陪审员 王 哲
人民陪审员 杜 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