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8695号之一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民心路**平安金融中心**。
负责人石波,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杜、沈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高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东藩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徐汉生。
被告浙江兴日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纺织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曹水娟。
被告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通惠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徐汉生。
被告新坐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商贸城**楼****iv>
法定代表人沈伟擎。
被告杭州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琴山下村
法定代表人徐汉生。
被告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汇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伟擎。
被告李金洋,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李海芬,女,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杭州高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兴日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坐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李金洋、李海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下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浙江兴日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为当事人的案件实行集中审理和执行的通知》,要求通知下发后已经立案尚未开庭审理的以浙江兴日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为当事人的案件,移送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曹圆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 曹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