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11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高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东藩中路**。
法定代表人:徐汉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代表人:周同恩,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霞、邓娜。
原审被告:杭州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琴山下村
法定代表人:徐汉生。
原审被告:宁波高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徐汉生。
原审被告:浙江鑫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商城南路**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李永林。
原审被告: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汇丰大厦**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沈伟擎。
原审被告:杭州高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联华新村村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徐汉生。
原审被告: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徐汉生。
原审被告:李金洋,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审被告:李海芬,女,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上诉人杭州高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原审被告杭州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高运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鑫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杭州高运混凝土有限公司、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金洋、李海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6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高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高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高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624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4元,减半收取1422元,由杭州高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杭州高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 丽
审判员 袁正茂
审判员 舒 宁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