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杭州鑫福纺织有限公司、杭州高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9执87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843499401U,住所地杭州市**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郭新元。

被执行人杭州鑫福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7766983W,住,住所地杭州市**区瓜沥镇八大村/div>

法定代表人李永林。

被执行人杭州高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1011065X,住,住所地杭州市**区临浦镇东藩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徐汉生。

被执行人浙江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739855887,住,住所地杭州市**区新塘街道商城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永林。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区。

被执行人许梅娟,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杭州鑫福纺织有限公司、杭州高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梅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的(2019)浙0109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801310.2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高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二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浙江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三十八处,经本院另案已拍卖,支付优先债权后,无余额可供本案受偿;查得被执行人浙江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二处,但经拍卖、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亦不接受以物抵债,故财产无法处置。截止2020年12月17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09执87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薛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