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民初8160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诺德财富中心****。

负责人章关甫,该行行长。

被告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汇丰大厦**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沈伟擎。

被告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惠南路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惠南路**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徐汉生。

被告杭州高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东藩中路**。,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东藩中路**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徐汉生。

被告浙江兴日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纺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曹水娟。

被告***,女,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李金洋,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浙江高新建设有限公司、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高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兴日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金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兴日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浙江兴日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将涉及被告浙江兴日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案件指定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关于对浙江兴日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为当事人的案件实行集中审理和执行的通知》,要求通知下发后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的以浙江兴日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为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移送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应按照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规定,移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妍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廖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