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太原市迎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21民初114号
原告:李勇强,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居民。
被告:***,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居民。
被告:太原市迎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紫林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李勇强与被告***、太原市迎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李勇强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勇强申请撤回对***、太原市迎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勇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8元,由李勇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