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81民初610号
原告:河北春风供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迎宾大街西侧开元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海权,河北春风供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太原市迎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紫林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河北春风供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市迎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春风供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春风供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河北春风供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