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9民初3920号
原告:***,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山西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