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921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902315800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定襄县晋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8日生,汉族,原平市东社镇北庄头村人,农民,居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南路十号院2号楼1单元3楼。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921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西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1、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支付的劳动报酬人民币76993.50元,分两次付清。于2019年4月30日前返还申请执行人35000元整,于2019年6月30日前返还申请执行人41993.50元。2、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返还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3、诉讼费862.4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执行措施:
1、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在定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屋登记情况,未见房屋登记信息。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告知其继续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
审判员**在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