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29民247号
原告:***,男,1974年7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散心,女1944年2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现住尧都区,系***之母。
被告:山西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山西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万全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