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81民初1457-1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古交市。
被告:***,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古交市。
第三人:山西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83号33幢1层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第三人山西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4元,保全费13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赵元元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