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81民初1632号
原告:**,现住山西省孝义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1,山西胜之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山西胜之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902345800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义市采煤沉陷区治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1MAOGTOOT7W。
法定代表人:郭×2。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山西威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山西威权律师事务所很帅。
原告**与被告山西普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孝义市采煤沉陷区治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白韶平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拟通过孝义市人民政府和市煤委办调解双方纠纷,并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20元,减半收取25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郭立香
审判员 张海霞
人民陪审员 刘海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田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