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882执恢1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2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龙泉镇土珠山村4组。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龙口村民委员会新家村二队9号。
申请执行人:谭强,男,199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虎踞镇合湖村大屋001号。
申请执行人:姚良顺,男,197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满地村民委员会麻地坪村43号。
申请执行人:曾庆安,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新市镇观塘冲村新龙组新龙032号。
申请执行人:周冬生,男,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垦农场刘子柏13号。
申请执行人:唐正强,男,196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连州市磊平苑六巷3号。
申请执行人:姚斌,男,196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军垦农场朱家138号。
申请执行人:欧阳国福,男,1977年6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太平镇坪石头村7组。
申请执行人:曾兵,男,199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新市镇观塘冲村新龙组新龙032号。
申请执行人:赖火箭,男,1961年3月26日生,汉族,住连州市连州镇昆陂村委会龙劲村中间巷28号。
申请执行人:汪新田,男,195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沙泉乡建华村三组19号。
申请执行人:罗承好,男,1979年6月7日生,汉族,住连州市连州镇白云村民委员会高车墩村上巷1号。
申请执行人:廖志广,男,1968年4月8日生,汉族,住连州镇城西村民委员会上河村35号。
申请执行人:骆忠祥,男,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金盆圩乡河山岩村4组。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金盆圩乡河山岩村4组。
申请执行人:骆贞万,男,1965年2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金盆圩乡河山岩村3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晓文,男,1974年2月8日出生,住连州市连州镇城西村委会上河村140号。
被执行人:宝森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注质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000756761045T。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八月湖路116号南昌居住主题公园住宅区2栋三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牛宝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祝艳,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强、姚良顺、曾庆安、周冬生、唐正强、姚斌、欧阳国福、曾兵、赖火箭、汪新田、罗承好、廖志广、骆忠祥、***、骆贞万与被执行人宝森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注质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连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连劳人仲案字[2016]1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裁决,被申请人宝森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等17人工资502400元。履行期满后,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宝森建设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2016年11月16日,本院扣划了被申请人宝森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888.23元并已全部支付申请人。
2021年8月16日,被申请人宝森建设有限公司(现变更名称为:江西注质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函向本院承诺,对尚未执行的标的款281511.77元分六期在半年内支付清楚。本院依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同意分期协议并免除迟延履行利息。因履行期限过长,无法在限期内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1882执恢1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贯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伟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