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注质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注质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81民初3325号 原告:***,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身份证号码36062119********,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告:江西注质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56761045T,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八月湖路116号南昌居住主题公园住宅区2栋3**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注质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汪 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