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81民初3325号
原告:***,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身份证号码36062119********,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告:江西注质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56761045T,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八月湖路116号南昌居住主题公园住宅区2栋3**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注质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汪 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