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注质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注质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甲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4741号 原告:江西注质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八月湖路116号南昌居住主题公园住宅区2栋3**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56761045T。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甲,男,198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乙,女,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女,198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求正***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江西注质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甲、**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2021年5月18日,原告江西注质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注质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由原告江西注质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8110元,退回原告49055元,由原告负担49055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熊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