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4741号
原告:江西注质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八月湖路116号南昌居住主题公园住宅区2栋3**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56761045T。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甲,男,198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乙,女,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女,198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求正***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江西注质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甲、**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2021年5月18日,原告江西注质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注质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由原告江西注质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8110元,退回原告49055元,由原告负担49055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熊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