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32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华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云峰工业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66303886。
被执行人:元氏县交通建材厂,住所地元氏县牛家庄,组织机构代码108014711。
本院在执行山东莱州华峰石业有限公司与元氏县交通建材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华峰石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元氏县交通建材厂向其支付67275.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元氏县交通建材厂的金融机构存款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和调查,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由被执行人承担的金钱债务本金67275.8元尚未执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元氏县交通建材厂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华峰石业有限公司与元氏县交通建材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华峰石业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元氏县交通建材厂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哲
书记员侯亚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