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申龙电梯有限公司

郑州市申龙电梯维保有限公司与登封市市区***洗浴商务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85民初1614号
原告郑州市申龙电梯维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白坪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登封市市区***洗浴商务会所,住所地:登封市。
法定代表人马领军,该会所负责人。
原告郑州市申龙电梯维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登封市市区御泉湾洗浴商务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登封市市区***洗浴商务会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申龙电梯维保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申龙电梯维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郑州市申龙电梯维保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