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兴民初字第5473号
原告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管敏,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银川高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平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银川高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给付采暖费。原告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建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琼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