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民初4069号
原告:山西省晨辉商品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辉公司”),地址:榆次区南外环路南。
法定代表人:谢会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柱、孙晓君,系山西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宏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晨公司”),地址:榆次区中都北路319号校园小区7幢2层。
法定代表人:要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梅,女,汉族,1976年10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晨辉公司和被告宏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晨辉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晨辉公司基于与被告宏晨公司已私下协商解决,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省晨辉商品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19元,减半收取计5059.5元,由原告山西省晨辉商品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瑞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