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3民初343号
原告:和顺县博源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顺县李阳镇温源村东山葫芦套沟。
法定代表人:申晓波,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萍,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宏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中都北路319号校园小区7幢2层。
法定代表人:赵小刚,总经理。
原告和顺县博源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宏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和顺县博源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顺县博源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顺县博源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4元,由原告和顺县博源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美兰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鹏鹂